|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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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培訓發展相關人力資源,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之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鑒於人力資源之培訓及發展尚擴及外籍配偶之家人及志工等,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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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外籍配偶各類學習課程、宣導、鼓勵等活動及提供參加者子女托育等事項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就業及創業之輔導支出。 七、外籍配偶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支出。 八、外籍配偶參與及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 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十、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十一、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活動、學習課程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十二、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外籍配偶參加各類學習課程與其宣導、鼓勵及提供其子女托育等事項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就業及創業之輔導支出。 七、外籍配偶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支出。 八、外籍配偶參與及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 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十、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十一、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活動、學習課程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十二、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
一、鑒於外籍配偶包含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進入臺灣行為之正確用語應為入境,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二、為明確規範外籍配偶參加本基金補助辦理之各類學習課程、宣導或鼓勵活動時,均應提供其子女托育之相關支出,爰修正第五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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