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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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對於招商著有績效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本部對於地方政府招商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第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下列甲、乙二組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 二、乙組: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前項列於乙組之縣(市)政府,可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甲組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得參與乙組之評比。 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組進行評比,以維公平。
第四條 本部應於每兩年之一月十五日前,函請前條各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評比;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須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向本部檢送招商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 規定參與評比之申請期限與程序,俾利執行。
第五條 本部應於辦理評比之當年度五月至六月間,邀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就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整體招商績效進行評比。 評鑑小組之成員、組成時間及任務。
第六條 評鑑小組應於本部辦理評比之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依下列指標及占分比重完成評比: 一、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營利事業登記家數成長率。 (二)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成長率。 (三)建照總樓地板面積成長率及工程造價金額成長率,二者之平均值。 (四)營業銷售申報金額成長率。 (五)勞保人數成長率。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招商環境整備。 (二)辦理相關證照之效率。 (三)廠商投資障礙排除之協助作為。 (四)重大投資個案。 (五)招商特色。 (六)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各項指標,由本部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以供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各項指標,應由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其前兩年度之招商績效作成報告,併同相關資料送本部審查。 一、第一項規定評鑑小組應完成評比的期限,並明定分為績效指標與行政效率指標兩類,及其內容與占分比重,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各評比指標資料之提供方式。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甲、乙二組各依評比結果,選取特優兩名及優等兩名。 二、各組獲得特優及優等之招商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敘獎。 對招商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承辦人員之獎勵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因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爰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