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郭素春
郭素春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曹爾忠
曹爾忠
蔣乃辛
蔣乃辛
黃志雄
黃志雄
羅淑蕾
羅淑蕾
呂學樟
呂學樟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明星
李明星
王廷升
王廷升
鄭麗文
鄭麗文
鄭金玲
鄭金玲
趙麗雲
趙麗雲
蕭景田
蕭景田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滄敏
林滄敏
吳清池
吳清池
許舒博
許舒博
劉盛良
劉盛良
林明溱
林明溱
楊仁福
楊仁福
孔文吉
孔文吉
侯彩鳳
侯彩鳳
馬文君
馬文君
蔣孝嚴
蔣孝嚴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玲君
江玲君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昇
吳育昇
朱鳳芝
朱鳳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一、原條文規定之精神病僅屬醫學上精神疾病之其中一種,為顧及其他罹患精神疾病學童之權益,爰加以修正。 二、又罹患罕見疾病(苯酮尿症、重症海洋性貧血、成骨不全症(玻璃娃娃)、黏多醣症(黏寶寶)、脊髓性小腦萎縮症(企鵝家族))之學童其受教權應同受保障,不容忽視,爰於本條明文訂定,以賦予校方對之主動加強輔導與照顧之義務。
第十六條之一 各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視區域內學校數量、學生人數設置諮商心理師若干人。
一、本條新增。 二、面對青少年心理調適不當之問題,政府應設置專業心理師進行輔導、定期追蹤,以期有效解決日益嚴重之青少年憂鬱及自殺問題。故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由各縣(市)政府依財政狀況設置諮商心理師若干人,辦理青少年心理輔導事宜。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學校應強化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並具體落實性教育課程。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鑑於近來校園性騷擾事件頻傳,顯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仍未具體落實,爰增訂第二項前段;又青少年對性知識認知不足容易導致未成年懷孕等事件,故增訂第二條後段,明文要求各級學校應積極辦理性教育課程。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學校應強化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進行教育宣導及輔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一、新增第二項。 二、青少年在資訊錯誤或不足之情況下,容易因誘惑濫用藥物,學校對之應有加強防制之義務,同時以教育的手段給予正面之宣導及輔導,爰增訂第二項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