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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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第二十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增列再利用紀錄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規定,自一百年十月九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為提供業者有充裕時間取得公民營清除機構之資格,爰延後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