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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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 第七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直轄市、縣(市)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開辦。 |
一、第一項為執行現行逐年「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降低班級學生人數為「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以提升課後照顧品質。
二、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後段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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