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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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第七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直轄市、縣(市)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若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開辦。
一、第一項為執行現行逐年「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畫」,降低班級學生人數為「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以提升課後照顧品質。 二、第二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後段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