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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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教育部對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之減免標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全部學費及三分之二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及三分之二學分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日間部學士班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二、就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除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外,比照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三、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其減免數額依第一款減免方式計算,並以不超過教育部公告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非藝術類科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所計最高減免數額為限。 | 第三條 教育部對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之減免標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全部學費及三分之二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及三分之二學分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日間部學士班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二、就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比照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
因五專係屬高等教育階段,學雜費政策比照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惟考量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與高級中中等學校屬同一學齡層,為兼顧公平性及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並考量財政狀況及相關因素,爰修正第二款,並增列第三款明定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由各校依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者之減免方式計算其減免數額,並以不超過教育部公告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非藝術類科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所計最高減免數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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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九十九年九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
配合第三條修正,爰增列第二項施行日期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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