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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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部執行「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之執行,以保障學生之就學權益,增列有關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立者之差額補助,但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並防止重複請領之情事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