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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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行銷首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應未滿二十四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國產電影片,得申請國外行銷補助金。但於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者,不必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點所列之四類影展者。 前項所稱國外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 一、映演國產電影片所需場地租金。 二、宣傳品製作費。 三、媒體廣告製作費。 四、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 五、國產電影片正片翻譯字幕費。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首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之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並得申請補助參展所需攤位費、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及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前二項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第十三條 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行銷首次經本局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應未滿二十四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國產電影片,得申請國外行銷補助金。但於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者,不必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點所列之四類影展者。 前項所稱國外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 一、映演國產電影片所需場地租金。 二、宣傳品製作費。 三、媒體廣告製作費。 四、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 五、國產電影片正片翻譯字幕費。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首次經本局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之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並得申請補助參展所需攤位費、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及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前二項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將「本局」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