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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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父與母為外國籍而均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其雖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其父或母最近歸化生效日起十五年內,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就讀。 | 第三十六條 自願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其生效日起十五年內,其僅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就讀。 |
入學期限定為自其父或母最近歸化生效日起十五年內,係依據國民自出生至國中畢業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期間推算,約需十五年;藉使其父母有足夠、適當及合理期間,規劃生育、養育及教育子女等實際需要,俾符合人性化及國際人權普世概念,爰明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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