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父與母為外國籍而均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其雖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其父或母最近歸化生效日起十五年內,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就讀。 第三十六條 自願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其生效日起十五年內,其僅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就讀。
入學期限定為自其父或母最近歸化生效日起十五年內,係依據國民自出生至國中畢業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期間推算,約需十五年;藉使其父母有足夠、適當及合理期間,規劃生育、養育及教育子女等實際需要,俾符合人性化及國際人權普世概念,爰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