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公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