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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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國立高級中學。 二、國立、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職業學校。 三、經教育部核准立案 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配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將原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爰修正將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學及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納入本辦法適用對象。另配合職業學校法之用語,將原規定「高級職業學校」修正為「職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學區、性向、興趣、志願、在校學習表現、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同一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二、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鄰近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三、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二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一、增列第一款免試入學辦理方式之規定。 二、現行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另以現行規定「鄰近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同一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為期明確,爰予修正。 三、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分移列為第三款及第四款,文字未修正。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區登記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區。 (二)國民中學畢業 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依設籍時間長短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招生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其名額。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前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民中學畢業生申請入學,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五)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且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及辦理方式。
第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五)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六)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據;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第三條之一 前條各種入學,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免試入學之規定,爰序文酌作修正。 三、為使甄選入學辦理方式更明確,爰增列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四、為明確規範申請校數,爰修正第二款,增列第五目及第六目規定。 五、為顧及考生權益,爰增列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六、其餘未修正。
第六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入學者,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四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學音樂、美術、舞蹈等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者,並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鑑定通過取得證明文件: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學生或同等學力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三、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經學校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畢業資格,並取得當年度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免試入學之規定,爰將現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予以刪除後,酌作修正。另以音樂、美術、舞蹈等藝術才能班分為一般藝術才能班及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又為擴大音樂、美術、舞蹈等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適用範圍,爰修正但書規定,明定一般藝術才能班及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並將現行規定「高級中學」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
第七條 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範圍、數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五條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定招生區範圍、數量,經教育部核定公告實施。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免試入學招生區範圍及名額之擬訂及公告實施之程序。 三、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七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行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學及」等字予以刪除。
第九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第七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增列各招生區高級中等學校應成立免試入學委員會之規定。另因原住民學生人數較少且分散各招生區,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設班未普遍化,考量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招生特殊需求,不宜限制其招生區,爰明定其必要時,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三、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八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九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十二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後,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同時,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並應成立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 第十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明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後,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並應成立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教育部核准後,得彈性調整各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 第十一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二、登記分發入學,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一款,明定免試入學辦理時間;並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移列為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未修正。 三、為符合各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需求,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教育部核准後,其辦理入學方式之時間得彈性調整。
第十四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十二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文字未修正。 三、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並增列免試入學名額之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增列扣除免試入學名額之規定。 五、增列第二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納入作為其他入學方式名額之規定。 六、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文字並酌作修正。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全國招生委員會或全國試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免試入學並無全國性之委員會組織,另依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辦理入學測驗或招生工作,爰刪除「全國」之文字,以符現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十七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特殊地區及為配合各地區國民中學均衡發展之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教育部核定公告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不受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招生方式之限制;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增列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規定,另配合九十八學年度起實施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其補助之建教合作教育班對象,係為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合格,並已辦理輪調式及階梯式者,爰將現行規定「輪調式」等字予以刪除。 三、配合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之實施,為明確規範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等辦理方式,爰修正第二項,明定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之招生名額、方式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十六條 參加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爰明定免試入學獲錄取並向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第十九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入學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七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修正,爰將現行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等字予以刪除。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