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船舶檢查規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船舶檢查規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現成船施行機器特別檢查時之一般規定如下: 一、所有通海之開口連同其閥與旋塞等應作內部檢查,其固定於船殼之部分亦應檢查。 二、與推進及安全有關之泵及抽排水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瀘器等應予檢查,其他之系統,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亦得予試驗。 三、除推進軸應依推進軸之檢查規定外,其他之軸、推力軸承、主軸承及中間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但軸承之下半邊在中心線及磨損狀況良好情形下得免於曝露檢查。 四、操舵機器及其附屬裝置應予檢查並作操作試驗,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五、主輔機與軸承基座之鎖緊螺栓與墊應予檢查。 六、空氣容器應作內外部檢查,其裝置、閥與安全設施亦應予檢查。如容器不可能作內部檢查時,則應作水壓試驗,其試驗之壓力應與新製之規定相同。其安全閥應予試驗校準。 七、非由船體結構形成之油櫃以及其裝置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按新油櫃之規定試驗。 八、減速齒輪裝置、齒輪齒、輪幅,軸及軸承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九、不包含於鍋爐檢驗之機械及熱交換器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得打開作更進一步之檢查。 十、錨機應予檢查。 十一、舟必水系統包括閥、旋塞、過瀘器及舟必水排出器,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十二、空氣壓縮機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三、淡水機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四、機艙遙控之快閉閥應予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試驗。 十五、鍋爐之給水泵、燃油泵以及鍋鑪水之循環泵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現成船施行機器特別檢查時之一般規定如左: 一、所有通海之開口連同其閥與旋塞等應作內部檢查,其固定於船殼之部分亦應檢查之。 二、與推進及安全有關之泵及抽排水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瀘器等應予檢查,其他之系統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亦應試驗之。 三、除推進軸應依推進軸之檢查規定外,其他之軸、推力軸承、主軸承及中間軸承應打開檢查。但軸承之下半邊在中心線及磨損狀況良好情形下得免於曝露檢查。 四、操舵機器及其附屬裝置應予檢查並作操作試驗,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機器應予拆開檢查。 五、主輔機與軸承基座之鎖緊螺栓與墊應予檢查。 六、主要部門之空氣容器應作內外部檢查,其裝置、閥與安全設施亦應予檢查。如容器不可能作內部檢查時,則應作水壓試驗,其試驗之壓力應與新製之規定相同。其安全閥應予試驗校準。 七、非由船體結構形成之油櫃以及其裝置應予檢查。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按新油櫃之規定試驗。 八、減速齒輪裝置、齒輪齒、輪幅,軸及軸承,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打開檢查。 九、不包含於鍋爐檢驗之機械及熱交換器應予檢查,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打開作更進一步之檢查。 十、錨機應予檢查。 十一、舟必水系統包括閥、旋塞、過瀘器及舟必水排出器,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拆開檢查,並應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十二、依主要用途使用之空氣壓縮機應拆開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三、淡水機應拆開檢查並調整其安全閥。 十四、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主輔機應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車。 十五、機艙遙控之快閉閥應予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試驗之。 十六、鍋爐之給水泵、燃油泵以及鍋鑪水之循環泵應拆開檢查。
一、船舶機器之檢查,其主要目的係為確認其運轉是否處於正常情況,對於運轉情況正常者,實不必予以拆解檢查,為簡化其檢查程序,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修正為發現異常(如機器運轉有異聲或轉速不平穩、冷卻水溫度過高或壓力不足及潤滑油溫度過高或壓力不足等)時,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俾符合實務作業需要。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款有關主輔機試車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規範,爰予刪除。餘酌作文字與款次修正。
第四十五條 內燃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應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供油、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及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內燃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其氣缸、蓋、閥、及閥動裝置、燃油泵及其裝具、驅氣泵、驅氣鼓風機及其原動機增壓器、壓縮機、中間冷卻器、過瀘器及油分離器與安全設施、活塞、活塞桿、十字頭及其導路、連桿、曲柄軸與所有之軸承、離合器、倒機裝置、附屬泵、冷卻系統、曲柄軸箱、門閂與爆炸泄壓裝置等應予檢查。但其運轉未達原廠操作手冊所規定之保養時數且運轉情況正常者,得不予檢查。
一、船舶之主輔機檢查,其主要目的係為確認其運轉情況是否正常,對於運轉情況正常者,實不必就各部機件詳予檢查,爰簡化其檢查程序,改以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如機器運轉有異聲或轉速不平穩、排氣溫度過高或燃燒不完全、冷卻水溫度過高或壓力不足及潤滑油溫度過高或壓力不足等),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特定項目予以拆解檢查之,俾符合實務作業需要。 二、現行條文有關「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等文字係贅詞,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