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小船檢查規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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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小船檢查規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小船機器定期檢查應按下列之規定檢查之。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狀況及目的,作性能試驗或運轉測試後,必要時得減少其檢查項目: 一、小船之主機及副機應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供油、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或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 二、壓力容器應作外觀及內部檢查以確認有無異常之磨耗及腐蝕。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使用狀況於連續兩次定期檢查擇其中一次作內部檢查。其內部檢查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三、螺漿及艉軸檢查應於定期檢查時實施之,以確認並無龜裂、異常磨耗、變形及腐蝕。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使用狀況僅於連續兩次定期檢查擇其中一次作該項檢查,其檢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四、輔機包括空壓機、燃油泵、滑油泵及冷卻水泵等應作外觀檢查有無異常,並進行運轉測試,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五、燃油系統及其附屬裝置應作內外部檢查。但得按其使用狀況僅作外觀檢查以確認其構造上之安全性。 六、管路系統應作外觀檢查及運轉試驗,以確認其係在正常工作狀況。但主管機關認為該項管路系統有不良之現況時,得作拆解檢查及必要時之液壓試驗。 第十五條 小船機器定期檢查應按下列之規定檢查之。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狀況及目的,作性能試驗或運轉試驗後,必要時得增減其檢查項目: 一、小船之主機及副機於定期檢查時應作拆解檢查,項目應包括氣缸體、缸蓋、活塞、缸套、曲柄軸、連桿、軸承、螺栓及重要閥件等有無龜裂、變形及異常磨耗之現象。但其運轉未達原廠操作手冊所規定之保養時數且運轉情況正常者,得不予拆驗。 二、壓力容器應作外觀及內部檢查以確認有無異常之磨耗及腐蝕。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使用狀況於連續兩次定期檢查擇其中一次作內部檢查。其內部檢查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三、螺漿拆下及艉軸抽出檢查應於定期檢查時實施之,以確認並無龜裂、異常磨耗、變形及腐蝕。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使用狀況僅於連續兩次定期檢查擇其中一次作該項檢查,其檢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四、輔機包括空壓機、燃油泵、滑油泵及冷卻水泵等應作拆解檢查,以確認並無龜裂、變形、異常磨耗及腐蝕。並應作運輸試驗以確認其係在正常工作狀況。但其運轉未達原廠操作手冊所規定之保養時數且運轉情況正常者,得不予拆驗。 五、燃油及其附屬裝置應作內外部檢查。但得按其使用狀況僅作外觀檢查以確認其構造上之安全性。 六、管路系統應作外觀檢查及運轉試驗,以確認其係在正常工作狀況。但主管機關認為該項管路系統有不良之現況時,得作拆解檢查及必要時之液壓試驗。 七、小船機器定期檢查進行試車,以確認各項機器及電 機設備運轉狀況是否正常。但從拆解檢查之結果予以判斷確認已無問題時,得免航行試車。
一、小船之主機及副機檢查主要目的係為確認其運轉情況是否正常,對於運轉情況正常者,實不必將各部機件等予以拆解檢查,如發現異常(如機器運轉有異聲或轉速不平穩、排氣溫度過高或燃燒不完全、冷卻水溫度過高或壓力不足及潤滑油溫度過高或壓力不足等),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爰簡化其檢查程序,修正第一款規定,俾符實務作業需要。 二、小船螺漿及艉軸檢查目的在確認其運轉情況,其龜裂、異常磨耗、變形及腐蝕等情形,外觀檢查即可辨識,實不必要強制拆下或抽出檢查,爰刪除第三款有關「拆下」及「抽出」等文字。 三、簡化第四款有關輔機檢查程序,將原應作拆解檢查之規定,修正為應作外觀檢查並進行運轉測試,發現異常(如機器運轉有異聲或轉速不平穩或壓力不足等),得予拆解檢查之。 四、原第七款有關小船機器試車之規定,主要係針對主機及副機而言,因該試車之規定已改於第一款規範,爰將原第七款刪除之。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