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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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其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海外臺灣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惟近來因全球局勢變遷,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日漸困難,爰於但書增列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有特殊情形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以使海外臺灣學校在面臨前述困難,報經駐外館處查明屬實,且學校仍依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課程綱要實施課程,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即使具我國籍之學生未達百分之五十,本部仍得以特殊情形,予以核准視為海外臺灣學校,持續給予補助,避免學校因不符規定而必須脫離海外臺灣學校體系,影響臺商子女之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