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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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二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代表二人。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八、勞方代表四人。 九、資方代表四人。 十、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勞方及資方團體迭有反映,應提高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中勞方及資方代表之比例,爰適度調整委員會之組成,增加勞方及資方代表人數,並減列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政府機關代表;另調整專家學者之人數,序文及款次則配合修正。
第五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五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依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二季公布,爰配合於第一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期程,使擬予調整基本工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第六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因委員已得於符合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要件時,逕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爰刪除現行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