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呂學樟
呂學樟
鄭金玲
鄭金玲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杰
陳杰
李明星
李明星
邱毅
邱毅
孫大千
孫大千
鄭麗文
鄭麗文
張顯耀
張顯耀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楊瓊瓔
楊瓊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 第六十二條 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
一、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藥事法對於處方箋、簿冊等之「保存年限」卻少於七年,亦未規定未成者處方箋之保存年限。 二、爰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六十二條,將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簿冊,均應保存五年的規定,提高至七年,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