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鍾紹和
鍾紹和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淑慧
陳淑慧
鄭金玲
鄭金玲
王進士
王進士
林滄敏
林滄敏
林明溱
林明溱
劉盛良
劉盛良
楊仁福
楊仁福
孔文吉
孔文吉
蔣孝嚴
蔣孝嚴
林鴻池
林鴻池
黃志雄
黃志雄
紀國棟
紀國棟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新修正通過之「工會法」,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益,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值是,有關教師權益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自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為求救濟程序之單一明確,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應無存在必要。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十一條:「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有關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基此,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救濟,亦應比照教師依訴願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爰提案刪除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有關是項人員申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