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鍾紹和
鍾紹和
王進士
王進士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淑慧
陳淑慧
鄭金玲
鄭金玲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滄敏
林滄敏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黃志雄
黃志雄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七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新修正通過之「工會法」,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益,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值是,有關教師權益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自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為求救濟程序之單一明確,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應無存在必要。 三、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十條:「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又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基此,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救濟,亦應比照教師依訴願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爰配合刪除本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中有關是項人員申訴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一、本條刪除。 二、依新修正通過之「工會法」,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益,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值是,有關教師權益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自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為求救濟程序之單一明確,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應無存在必要,爰刪除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