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三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
為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之政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並按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依直接材料、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計算其規費費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爰增訂但書規定,如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但以一次為限。 五、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業務項目及第五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但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業務項目,而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免繳預查審查費。
一、按商業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即取得商業名稱之使用權,而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變更,而有商業名稱相同之情事,因上開情事非可歸責於商業,同名商業欲變更名稱者,其變更登記所須繳納之登記費,基於特殊需要考量,依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予免繳,爰增訂第二項第五款。 二、又因行政區域調整後而同名商業欲變更名稱者,其申請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所須繳納之審查費,基於特殊需要考量,依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予以免徵,第三項規定應予修正,並配合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費文字,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