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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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四區,各區域包含之縣市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 第二條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四區,各區域包含之縣市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
一、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0九八0一六二九二五號函發布「臺北縣改制計畫」、「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臺南縣(市)合併改制計畫」及「高雄縣(市)合併改制計畫」,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二、爰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名稱,將臺北縣修正為「新北市」;臺中縣、臺中市合併修正為「臺中市」,刪除現行條文「臺中縣」文字;臺南縣、臺南市合併修正為「臺南市」,刪除現行條文「臺南縣」文字;高雄縣、高雄市合併修正為「高雄市」,刪除現行條文「高雄縣」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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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第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一、本條第二項增列。
二、配合改制日期,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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