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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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核發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同案申請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勘查費: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火藥庫寄存勘查、火藥庫興建完竣勘查及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勘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三、證照費: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因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者,免收。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核發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同案申請核發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勘查費: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火藥庫寄存勘查、火藥庫興建完竣勘查及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勘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計收。 三、證照費: (一)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核發、補(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核發、補(換)發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證書費: (一)核發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發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一、依據現行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火藥庫設置登記證之核發、補(換)發,應收行政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惟火藥庫設置單位於配合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而申請換發時,因屬公務需要,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免徵收之規定,爰修正第三款第三目。 二、其他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