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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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 第三十七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一、刪除第一款與第二款。
二、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考量勞保局辦理退休金核發作業,已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登錄該系統即可確認申請人本人基本資料,應可免除再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另,該局匯款時,係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平台(ACH)檢核申請人身分證號及金融機構帳號一致,確認為申請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無誤後始匯入,已可確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考量社會詐騙事件頻傳,民眾對檢附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心生恐懼,為減低民眾疑慮並簡化申請手續,爰刪除檢附勞工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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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二、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三、遺屬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 | 第三十八條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四、遺屬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移至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考量勞保局匯款時,係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平台(ACH)檢核申請人身分證號及金融機構帳號一致,確認為申請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無誤後始匯入,已可確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另,考量社會詐騙事件頻傳,民眾對檢附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心生恐懼,為減低民眾疑慮並簡化申請手續,爰刪除檢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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