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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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第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為配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之修正,爰修正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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