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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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一、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不適用本款規定。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前四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一、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滿六個月,該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且上市單位數為六千萬個單位以上者,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有價證券,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前三項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二、股權過度集中。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 前四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轉上市但未滿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公司股票具融資融券資格者,轉換後之投資控股公司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前四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近年來為配合市場發展需要,有關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設立年限標準已從五年調降為三年,並將審視獲利能力之基準,從單純看個別財報變更為同時看個別與合併財報,且編有合併財報者,其個別財報之營業利益標準不適用之。另目前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均對分割受讓公司訂有簡易上市(櫃)之設立年限條件。 二、考量上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之條件係參考上市股票之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等規範訂定,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