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執行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業務執行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瀕臨絕種動植物,指依本法公告之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物種(以下簡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 明定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第四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 進口人應提供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依該公告辦理。
第五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進口貨品之學名、俗名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及相關內容於進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進口人應將進口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學名、俗名及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等逐項申報。
第六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入。 進口人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如許可證或證明書上有記載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章欄位,應有出口國記載之數量及簽署。 進口地海關進行查核,並於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上記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應將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按月彙送貿易局。 一、進口瀕臨絕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人進口貨品應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記載內容相符。 二、進口人檢附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需有出口國記載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章,如經貿易局查證,以許可證或證明書上記載數量為實際出口數量者,則以許可證或證明書上記載數量為準。 三、進口人於進口時提供進口地海關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由海關查核及註記相關資料(包括暫准通關證或旅客申報單)後,按月彙送貿易局建檔。
第七條 出口國核發附表一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前,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者,進口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國要求我國進口人先提供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時,進口人申請進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第八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一、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二、申請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三、申請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正本。
第九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一、出口人再輸出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二、申請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三、申請附表一之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正本。
第十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一、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華盛公約出口許可證。 二、申請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三、申請附表一之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
第十一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一、出口人再輸出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二、申請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 三、申請附表一之瀕臨絕種植物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正本。
第十二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一、目前我國並未將任何動植物列入附表三之物種,爰我國出口時係核發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不核發華盛頓公約許可證。 二、出口人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三、申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 四、申請附表三之瀕臨絕種植物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正本。
第十三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局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一、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二、申請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 三、申請附表三之瀕臨絕種植物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正本。
第十四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出。 出口地海關應於前項許可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 出口人應將前項經出口地海關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併同貨物輸出。 一、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輸出,應依貿易局核准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內容辦理。 二、為獲得正確出口數量,避免許可證上記載數量無法確實反映實際出口數量,爰規定出口地海關應於出口時於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章。 三、經出口地海關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之許可證或證明書,併同貨物輸出。
第十五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名、俗名及貿易局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於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出口人非以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出口地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貿易局。 一、出口人應將輸出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學名、俗名及許可證或證明書證號與項次等相關內容逐項申報。 二、出口人於出口時提供出口地海關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由海關查核及註記相關資料後,按月彙送貿易局登錄。
第十六條 出口人於貨物輸出前或運輸途中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向貿易局申請註銷。 為管理需要,出口人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申請註銷。
第十七條 出口人於貨物輸出前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後,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請補發: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或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遺失書面說明。 輸出前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檢附文件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出口人於貨物運輸途中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註銷後,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申請補發: 一、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或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遺失書面說明。 三、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四、運輸承攬業者之證明。 五、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運輸途中遺失貿易局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出口人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及證明書之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明定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及證明書格式由貿易局訂定。
第二十條 申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經核准後,由貿易局核發書面許可證。但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申辦。 配合貿易便捷化目的,明定申辦許可證或證明書採電子簽證方式,但遇有電腦系統故障無法使用情況,改以書面方式申辦。
第二十一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並限一次輸出入。但對特定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許可證或證明書。 明定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證明書之有效期限及使用次數。但為管理需要,得對特定貨品,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許可證或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報關前發現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錯誤者,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註銷重簽,不得申請修改。 許可證內容錯誤應註銷重簽,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申請展延。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證明書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申請展延。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有關瀕臨絕種動植物或其產製品輸出入規定事項。 主管機關基於輸出入管理及統計需要,得另行公告有關瀕臨絕種動植物輸出入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為管理及日後查核需要,爰規定出進口人保存相關文件之期限。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