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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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三、驗證機構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驗證業務。 四、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五、逾越委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驗證業務。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七、未依第十六條保存及銷毀文件規定辦理。 八、未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查。 九、未依第十九條申請或違反未經審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業務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十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標準檢驗局查核或查證符合。 十二、核發之驗證證書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三、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十四、接受與該機構驗證人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情節重大者。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第二十三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三、驗證機構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驗證業務。 四、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五、逾越委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驗證業務。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七、未依第十六條保存及銷毀文件規定辦理。 八、未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查。 九、未依第十九條申請或違反未經審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業務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十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標準檢驗局查核或查證符合。 十二、核發之驗證證書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三、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一、鑑於行政院及所屬部門已制定廉政倫理規範(如行政院函訂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經濟部訂頒之「經濟部所屬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以制約所屬公務人員操守及日常禮俗行為,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商品驗證機構於受委託辦理核(換)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二、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廉政倫理之施政方針,及促使各商品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執行法定業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鼓勵敬業服務及依法行政,爰增訂第二十三條第十四款有關驗證機構所屬驗證人員之廉政倫理規範,以下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