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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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救護車得架設廣播設備,以警示駕駛人、行人。
一、本條新增。 二、為縮短救護車趕赴災害事故現場,尤其在都會交通顛峰時段,救護車若設有廣播設備,可輔助警示或提醒前方駕駛人及行人讓路,加速通行,並可避免不必要之車禍產生,新增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