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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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三十六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七條業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九七○五五○三○○○號令修正,刪除第三項,並將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三項,惟本條未配合一併修正,為利適用,並全法據,爰配合將「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正為「第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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