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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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醫療機構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併以網路傳輸本部。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第四條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報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醫療機構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傳輸通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通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十五日內,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併以網路傳輸通報本部。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一、修正死亡資料通報之程序、期限及方式。依現行法院、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死亡資料通報方式,係採書面通報死亡資料,鑑於死亡登記事涉身分權益重大,為利社政機關辦理相關福利生活津貼、改善因死亡通報時間落差致溢發津貼情形,經死亡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同意改以電子網路傳輸死亡資料。其中法院傳輸死亡資料方式比照現行已上線傳輸之法院調解、和解筆錄及監護宣告等裁判書,以網路傳輸通報司法院,再由司法院每日以網路傳輸通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爰修正第一項。
二、增列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傳輸死亡資料比照醫療機構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傳輸通報衛生署。另配合現行實務上,衛生署以七日為一週期將死亡資料通報本部之方式,法務部、國防部亦比照以七日為一週期將死亡資料以網路傳輸通報本部,爰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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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部依前條取得死亡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司法院、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提供之資料死亡者無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以網路傳輸回饋司法院、衛生署、法務部、國防部查核。 二、於取得資料後當日下傳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則順延。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接收通報。 三、同一週期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四、將死亡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之通報資料有更新時,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留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 五、下傳死亡資料應註明傳送下傳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頁數,並於最末頁註記完字。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通報時,除情形特殊外,原則上不列印通報之死亡資料,該日無通報死亡資料者,應於前次接收通報空白處註記無通報及本次接收日期。 | 第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通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死亡通報書面資料七日內,函轉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本部依前條第二項取得死亡資料後,應以七日為一週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衛生署提供之資料死亡者無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以網路傳輸回饋衛生署查核。 二、於每週第一個工作日取得資料並下傳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最遲應於第二個工作日執行接收通報。 三、同一週期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四、將死亡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之通報資料有更新時,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留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 五、下傳死亡資料應註明傳送下傳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頁數,並於最末頁註記完字。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通報時,除情形特殊外,原則上不列印通報之死亡資料,該週無通報死亡資料者,應於前次接收通報空白處註記無通報及本次接收日期。 |
一、配合第四條修正死亡通報程序、期限及方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書面通報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明定本部依前條取得死亡資料後處理方式。
三、本部收到網路通報死亡資料來源除原有之衛生署通報死亡資料外,現增列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網路通報死亡資料。本部於取得上揭機關提供死亡資料後,應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資料比對,如資料異常或無法比對,由本部以網路傳輸方式將異常檔回饋該機關查核。
四、為縮短死亡資料通報流程,本部依第四條取得死亡資料後,當日即比對戶籍資料後下傳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則順延,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接收死亡資料通報,爰修正第二款明確規範本部取得死亡通報資料後下傳戶政事務所之週期及戶政事務所接收死亡資料通報之週期。
五、考量第二款戶政事務所接收死亡資料通報週期改以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接收通報,爰配合修正第五款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死亡資料通報作業後該日無通報死亡資料者,應於前次接收通報空白處註記無通報及本次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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