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首次訂定者,其核定、備查或公告,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首次訂定通信費時,其費率不得高於行動電話業務、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實施費率。 第十二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首次訂定者,其核定、備查或公告,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因制度變更致使權益受損,爰明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於首次訂定市內電話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時,其費率不得高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所實施費率,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