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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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人員尿樣核化學分析,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環境試樣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八千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五百元。 三、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五、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六、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每桶新臺幣八千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 七、測試報告出具 (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八、各類穩定同位素檢驗分析 (一)固體樣品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 (二)液體樣品之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三)氣體樣品之呼氣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核研碳十三標幟藥物原料或成品之質譜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四千零五十元。 (五)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尿素含量與熔點檢驗,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七十元。 (六)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碳十三同位素含量檢驗,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九、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費用: 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一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二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 第四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人員尿樣核化學分析,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二、環境試樣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八千元。 三、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五、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每試樣新臺幣五千元。 六、各類穩定同位素檢驗分析 (一)黃麴毒素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九十元。 (二)固體樣品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 (三)液體樣品之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四)氣體樣品之呼氣碳十三同位素比值之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五)核研碳十三標幟藥物原料或成品之質譜檢驗分析,每件新臺幣四千零五十元。 (六)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尿素含量與熔點檢驗,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七十元。 (七)核研碳十三驗菌劑原料或成品之碳十三同位素含量檢驗,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七、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費用: 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一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二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九款如下:
(一)增列第二款第四目之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之收費。
(二)修正第五款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並細分不同核種之收費基準。現行每試樣新臺幣五千元文字刪除。
(三)增列第六款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之收費。
(四)增列第七款測試報告出具之收費。
(五)現行條文第六款第一目,因不再提供黃麴毒素檢驗分析,爰予刪除;原第二目至第七目目次依序調整。
(六)現行條文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依序調整。
二、第一項第五款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服務不需至現場收取樣品,第一款至第四款仍維持現行方式作業,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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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三、現場污染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台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五台者,第六台起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六、人員劑量計、輕便型及固定型輻射偵檢器等儀器性能評估,每部新臺幣一萬元。 七、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物質鉛當量測試,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 第五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三、現場污染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台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五台者,第六台起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台新臺幣三千元。 六、人員劑量計、輕便型及固定型輻射偵檢器等儀器性能評估,每部新臺幣一萬元。 七、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增列第八款物質鉛當量測試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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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申請人員劑量佩章服務徵收行政規費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二。 | 第六條 申請人員劑量佩章服務徵收行政規費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二。 前項服務以簽訂一年期以上契約方式辦理者,得給予優惠計價。但其各項計價差額不得逾附表二規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
人員劑量佩章服務不再簽訂契約方式辦理,爰予刪除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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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之一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所之校正及測試實驗室為全國認證體系(TAF)指定國內能力試驗活動之主辦機構。
三、國內經TAF認證之校正及測試實驗室,每三年至少需通過一次相關領域的能力試驗。
四、因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及TAF指定,爰增列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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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所活動中心場地、設備提供使用,徵收使用規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機構 (一)大禮堂,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一萬元。 (二)籃(羽)球場,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八千元。 (三)中庭,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六千元。 (四)會議室、桌球室,每場次四小時各新臺幣三千元。 二、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文教團體相關機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三、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富林村、建林村、三坑村及大溪鎮瑞源里等村里轄區之機關(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八折計費。 | 第十三條 本所活動中心場地、設備提供使用,徵收使用規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機構 (一)大禮堂,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一萬元。 (二)籃(羽)球場,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八千元。 (三)中庭,每場次四小時新臺幣六千元。 (四)會議室、撞球室、桌球室,每場次四小時各新臺幣三千元。 二、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幼稚園、文教團體相關機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三、桃園縣龍潭鄉佳安村、三林村、富林村、建林村、三坑村及大溪鎮瑞源里等村里轄區之機關(構),得依前款收費基準八折計費。 |
因不再提供撞球室服務,爰刪除第一款第四目之撞球室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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