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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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逾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 第九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逾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
一、按紓困基金之申貸人未依照約定期限償還其貸款時,健保局請求其償還時,依民法之相關規定,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一併要求償還。 二、考量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申貸人,均係經濟之困難者,為了避免造成他們過度負擔,因此特別增列保險人於請求償還之時「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三、有關加計利息總金額之上限規定,則係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有關逾期繳費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