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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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值日值夜注意事項另定之。 | 第六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照政府通令規定辦理。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延長之。 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值日值夜注意事項另定之。 |
配合實施週休二日制,星期六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修正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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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院職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 第七條 本院職員應按時到退。並在考勤簿內親自簽名。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簽,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
鑑於最高法院職員辦理到退手續,已全面改採差勤電子化作業,為符現制,將現行「應按時到退,在考勤簿內親自簽名」之規定,修正為「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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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本院判例之選編及變更依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辦理。 | 第三十條 本院判例之選編及變更依「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辦理。 |
刪除引號,以符現行法制作業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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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民事或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及已分案後保密案件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九、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或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定之。 民事或刑事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 第四十條 民事或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及已分案後保密案件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裁判之編號事項。 九、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或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民事或刑事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
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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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前項簿冊之種類及格式另定之。 | 第五十七條 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前項簿冊之種類及格式另訂之。 |
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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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條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卷宗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定之。 | 第六十四條 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卷宗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訂之。 |
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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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十五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立法體例,修正第一項標點符號;第三項所列引號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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