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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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三條 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鑑於本會主管法律案計三十五項,法規命令案計三百一十五項,該等法案不論制(訂)修均需召開法規委員會議審議,亟需熟諳法律之簡任級人員擔任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利襄助該會主任委員處理會務。惟因本會簡任級人員鮮少具法律專業背景,需借重本會所屬機關簡任級人員之法律專業,爰將兼任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選擴大至本會所屬機關。
第四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主任秘書、處長、技監、參事或簡任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鑑於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現行條文有關委員人數並未包含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二人,顯非妥適,爰修正委員人數。另將派兼委員人選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