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之ㄧ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之一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保險之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即為資產負債明細表之所有資產。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