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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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第四條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警力配置、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協助整理市容及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及不良習俗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協助取締妨害衛生及協助處理違章建築之督導、考核事項。 九、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一、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二、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一、分駐(派出)所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警署行字第○九二○○○五七一三號令訂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之規定設置,而警力配置僅為應備妥資料之一,為符現況,爰修正第二款。 二、有關「協助整理巿容」部分,非屬警察機關業管,且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已有明定行政機關請求協助之規定,不宜再單獨臚列,爰刪除第六款「協助整理市容及」文字。 三、第七款「不良習俗」之語意籠統,欠缺明確,爰予刪除。 四、第八款之事項已涵括於第十款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定,為求立法經濟,爰予刪除。 五、第九款以下各款款次前移。
第七條 戶口組職掌如下: 一、家戶訪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戶警聯繫事項。 三、戶口卡片建立、通報、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警勤區之劃分、變更、督導、管制及績優警勤區之遴選、考核等事項。 六、社區治安及社區警政事項。 七、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八、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戶口業務事項。 第七條 戶口組職掌如下: 一、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戶警聯繫事項。 三、流動人口登記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戶口卡片建立、通報、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警勤區之劃分、變更、督導、管制及績優警勤區之遴選、考核等事項。 七、社區治安及社區警政事項。 八、其他有關戶口業務事項。
一、「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實施,原「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業於九十七年九月九日廢止,第三款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前移。 四、為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化與網路化政府計畫」,全面推廣各警察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以增進政府機關資訊交流、資訊共享之目標,爰增訂第七款。 五、因應警政e化潮流,本署分別於九十七年一月完成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建置、九十八年十二月完成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建置,透過前揭兩項系統,協助警勤區完成基本資料建置達成系統化與標準化之功能及有效協助犯罪偵防工作,爰增訂第八款。 六、現行條文第八款,移列第九款。
第八條 安檢組職掌如下: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港口治安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第八條 安檢組職掌如下: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國際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各地區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與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一、港警所轄之港口包含國際、國內商港及工業專用港,故將第七款「國際」文字刪除,並參照本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之職掌事項,將「治安維護」修正為「治安秩序維護」。 二、依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九二○○七六三○一號令發布「台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為統一業務職掌名稱,爰修正第八款文字。 三、為應業務需要,爰增訂第十二款。 四、現行條文第十二款移列第十三款。
第九條 外事組職掌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事項。 八、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九、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九條 外事組職掌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事項。 八、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九、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為符證明書之法律用語,爰修正第九款文字。
第十一條 交通組職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第十一條 交通組職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違反電信相關法令之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時,業將「營業小客車」修正為「計程車」,爰修正第八款文字。 二、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成立,電信業務由交通部移轉至該委員會,且電信警察隊以取締違法設置無線電臺、廣播電臺為主,為期權責相符,爰刪除第十一款。 三、現行條文第十二款款次前移。
第十二條 經濟組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協助查緝偽造新臺幣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偵辦高利貸放(重利罪)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取締濫墾林地、山坡地、濫伐林木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第十二條 經濟組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協助查緝偽造新臺幣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偵辦高利貸放(重利罪)及債務催收業暴力討債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取締濫墾林地、山坡地、濫伐林木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暴力討債案件,係刑事警察局業管,為符權責,爰刪除第四款「及債務催收業暴力討債」等文字。
第十四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工作年報。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導之規劃及列管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考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所發行之刊物「警政白皮書」,自九十七年起更名為「警政工作年報」,爰修正第四款文字。 二、為提升業務督考效能,適時機動檢討評估各項業務督考執行方式內涵,避免繁蕪新增,第十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五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型塑警察優質文化、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第十五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型塑警察優質文化、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為應業務需要,爰修正第八款、第九款文字。
第十八條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十八條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舉辦民情訪問及警民座談會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七、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八、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一、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民情訪問已不符現況,目前已有專業科學之民調處理,另警民座談會亦由各業務單位依其屬性自行辦理,爰刪除第五款。 三、第六款以下各款款次前移。
第二十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十二、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第二十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為應業務需要,爰增訂第十二款。
第二十一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照護事項。 十五、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一、配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爰增訂第十四款、第十五款。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款,移列第十六款。
第三十二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三十二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為因應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政府,檢討合議制組織之成員,爰修正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