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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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春節假期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調整,或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 | 第八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整,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大專校院:基於教學需要得酌予調整,並應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酌予調整。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後之日期調整之。 |
一、第一款及但書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據估算,每三十年約有六次發生「春節假期未全包含於寒假中」之情形,爰增列第二款文字,如因春節假期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調整寒、暑假起訖日期,以符實務需求。
三、第三款有關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寒、暑假起訖日期調整可逕依第二款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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