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八條 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二、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買方國家、目的地或買方海關監管編號。 四、離岸價格。 五、運費、保險費或應加減費用。 六、貨名、商標、規格或成分。 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八、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九、統計方式代碼。 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或單位。 十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或進口商、加工製造廠商名稱或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十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十四、保稅料號。 十五、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十六、其他申報事項。 申報出口報單所檢附供退稅用之「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漏附或誤附者,應經海關查證屬實,始准予補附或調換。 | 第八條 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二、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買方國家、目的地或買方海關監管編號。 四、離岸價格。 五、運費、保險費或應加減費用。 六、貨名、規格或成分。 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八、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九、統計方式代碼。 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或單位。 十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或進口商、加工製造廠商名稱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十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十四、保稅料號。 十五、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十六、保稅其他申報事項。 申報出口報單所檢附供退稅用之「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漏附或誤附者,應經海關查證屬實,始准予補附或調換。 |
一、基於實際執行上,出口報單設有「商標」欄位供申報,該欄位屬可更正項目,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為「貨名、商標、規格或成分」。
二、配合經濟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第一項第十二款,將原規定「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修正為「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三、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係供對本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中申報;惟依據現行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出口報單非屬「保稅」其他申報事項即不得據此更正。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使保稅其他事項及非屬保稅其他事項均得更正,爰刪除本款「保稅」之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