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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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 娛樂漁業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 娛樂漁業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 二、從事賞鯨活動。 三、總噸位十以上,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且單一航次活動時間未超過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或前項第三款之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查獲單一航次活動時間超過四小時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第十六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 娛樂漁業漁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噸。 三、從事賞鯨之娛樂漁業漁船。但其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鑒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舢舨、漁筏及總噸位未滿五之漁船,因認定條件明確及簡單,為簡化行政流程,爰刪除須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從事賞鯨之娛樂漁業漁船移到第三項,又考量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之漁船,受限於船體構造及油箱容量,其航行能力有限,且因部分漁船未設艙間或艙間水密效果不佳易使船位回報器等電子儀器因受潮而發生故障;另考量臺東綠島及屏東後壁湖地區總噸位十以上之娛樂漁船活動特性,係在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或搭載潛水人員從事潛水活動,且單航次活動時間多在二至三小時間,未超過四小時,其裝設船位回報器之效益有限,惟因需就個案漁船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認定,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審核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免裝船位回報器。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但書移列第四項,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又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之娛樂漁業漁船如違反單一航次活動時間四小時,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即須安裝船位回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