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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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節 雞球蟲活蟲疫苗檢驗標準 | |
一、本節新增。
二、因防治國內雞球蟲症之疾病發生,需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雞球蟲活蟲疫苗」,為因應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時檢驗該疫苗之需要,增列「雞球蟲活蟲疫苗檢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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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 本標準適用於雞球蟲症之病原(E.maxima, E.mivati, E.acervulina, E.tenella),經球蟲陰性之禽類腸道增殖後,分離球蟲卵囊製成活蟲製劑之檢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適用本節所定標準疫苗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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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 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非病原性細菌不得超過一○個。 三、病毒迷入否定試驗:取磷酸緩衝溶液稀釋之疫苗一○公撮加入玻璃珠(glass beads;直徑○.○一至○.一一公釐)後,高速震盪五分鐘,再以6,000g離心一○分鐘,取上清液○、一公撮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囊液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二個為對照,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後,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無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九○○個。 五、安全試驗:選一至七日齡SPF雞十五隻,分成A、B、C三組,每組各五隻,A組為對照,B組以口服接種疫苗,每隻一○劑量,C組以皮下接種疫苗,每隻亦一○劑量,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犧牲剖檢腸道應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灶。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 |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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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節 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
一、本節新增。
二、為防治豬環狀病毒感染症需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該疫苗,為因應製造或輸入時該疫苗檢驗之需要,爰增訂「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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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五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第二型豬環狀病毒(Porcine circovirus ty—pe 2;PCV2)之第二開放閱讀框架(Open reading frame 2;ORF2)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及不活化後加入適當佐劑之疫苗檢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適用本節所定標準疫苗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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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六 被檢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0.2%以下,硫柳汞(Thimer osal)須為0.01%以下。 四、不活化試驗:依原廠說明書進行不活化試驗,須無檢出環狀病毒特異性螢光或細胞病變效應。 五、抗原含有量試驗:以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法(ELISA)測定被檢疫苗不活化PCV2抗原之相對效價(Relative potency;RP),試驗方法依原廠提供ELISA抗原和程序製備測試盤,並依原廠提供之試劑、抗體、陰性對照品、陽性對照品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之吸光值以Relpot 4.0軟體(U.S.Department of Agric ulture, Center for Veterinary Biologics Program's Relative Potency Calculation Software, May 22, 2002)或最新版本軟體,計算RP值,RP值必須≧1。 六、安全試驗: (一)小白鼠:選用時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五隻,皮下注射十分之一劑量,接種後觀察十四天,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選用二百五十至三百克健康天竺鼠三隻,皮下注射一劑量,接種後觀察十四天,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豬:選用三至四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小豬三頭,取二頭以肌肉注射接種本疫苗二劑量,另一頭為對照組,接種後觀察二十一天,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 |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檢驗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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