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第三章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之「三、其他原則」之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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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第三章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之「三、其他原則」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本條文內容未修正。
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貳、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本條文內容未修正。
三、其他原則 (一)有關必要藥品(Essential Drugs)及罕見疾病用藥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且品項種類由醫藥團體視需要依規定隨時提報。 (二)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不論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自行製造、委託製造或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購置者,其藥品支付價格,保險人得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之價格公告實施,其因成本變動而須調整藥價時亦同。 三、其他原則 有關必要藥品(Essential Drugs)及罕見疾病用藥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且品項種類由醫藥團體視需要依規定隨時提報。
一、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管制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設管制藥品管理局管理之,為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管制藥品管理局應設立製藥工廠為之。 二、由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以是否為醫藥及科學使用作為區隔,其製程管理與銷售流向管制,依國際管制藥品公約,均不同於一般處方藥品,故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專設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為作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定義,為經付出之成本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該廠產品之藥價,均以其實際發生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銷售賸餘則作為未來設備之擴展與重置及營運所需之資金。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論為自製產品之原、物料及輸入產品,均由政府採購法所規範。該廠之成本、售價及銷售量均屬公開資訊,其營運利潤亦由審計部門監督。 三、為避免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由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必要成本計算所得之藥價,異於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所核定之支付價,致相關藥品無法納入健保給付而影響民眾就醫權益,或納入健保給付卻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規定之虞,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