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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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依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第二十七條條文「從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頒給情報專業獎章。前項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銓敘部、國防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共同定之」,修正為「情報人員從事本法所定各項工作,或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主管機關得獎勵之。前項獎勵種類如下: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二、獎狀、獎盃或獎牌。三、行政獎勵。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第一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本辦法授權依據已有變更,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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