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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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第六十四條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一、為降低及導正解決因經濟狀況無法繳清違規罰鍰,致無法申請駕駛執照考驗,而致生惡性循環屢再無照駕駛違規之情形,於兼顧交通違規處罰及導正解決實務無照違規駕駛,案經檢討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違規人應繳罰鍰於辦理分期繳納並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二、另為利明確,並增訂第三項規定,汽車駕駛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