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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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醫療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均衡醫療資源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
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包括「提升醫療品質」及「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另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及「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用」部分,與本基金用途相符,爰予納入本基金保管運用,並配合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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