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八條 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為避免中獎人未於代發獎金單位辦理統一發票兌領獎金作業之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致發生無法兌領獎金之爭議,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九條規定,定明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