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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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揭櫫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二條 為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設置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 明定本準備金設置目的。
第三條 本準備金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明定本準備金之管理機關及管理方式。
第四條 本準備金之財源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以下簡稱銀行業以外金融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繳交之營業稅稅款。 二、本準備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規定本準備金之財源: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而同條第一項規範之業別,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爰規定本準備金之財源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繳交之營業稅稅款及其孳息與運用收益。
第五條 本準備金之用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 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其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時,得提出動支計畫,報經本準備金管理機關核准後,動支本準備金。 一、第一項規定本準備金之用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按本準備金財源為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繳交之營業稅稅款,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七項之立法意旨係在處理經營不善之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惟準備金之賠付涉及公益性,相關業別應有完善的退場機制(如銀行法及保險法有接管及賠付等相關規定),以避免道德風險。 二、第二項敘明有關業法所定退場處理機構得動支本準備金之條件。
第六條 本準備金之管理機關,任務如下: 一、本準備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準備金運用之審議。 三、本準備金動用申請書件、審核條件及作業流程等重要規章之訂定。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規定管理機關之任務。 二、管理機關對於相關辦理事項之決議方式,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由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七條 本準備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專戶循環運用。 規定本準備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之處理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規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