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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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第三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國防事業徵收取得地上權之需用空間範圍。
第四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地上權徵收之補償基準,參照「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附表一、附表二所訂。
第五條 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於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地上權設定之範圍。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