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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第二十八條附表九,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六條附表一、第二十八條附表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零九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第十七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因應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修正,重新評估其檢定作業之相關成本,爰調整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