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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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胸腔病科。 二、感染科。 三、肺功能科。 四、家庭醫學科。 五、一般內科。 六、放射線科。 七、檢驗科。 八、護理科。 九、藥劑科。 十、醫務行政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第四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胸腔病科。 二、傳染病科。 三、肺功能科。 四、呼吸治療科。 五、一般內科。 六、放射線診斷科。 七、實驗診斷科。 八、護理科。 九、藥劑科。 十、醫務行政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一、現行條文第二款「傳染病科」,基於台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均統稱為「感染科」,此外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亦以「感染管制室」及成大醫院以「感染管制中心」名之,爰比照修正為「感染科」。 二、現行條文第四款「呼吸治療科」更改為「家庭醫學科」。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放射線診斷科」、第七款「實驗診斷科」,係基於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各醫院均以「放射線科」「檢驗科」名之,爰予分別比照更名。
第六條 感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之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關於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傳染性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傳染性疾病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六條 傳染病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之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有關事項。 二、關於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傳染性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結核病及其他胸腔感染症傳染性疾病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一、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款科別更名,爰將「傳染病科」修正為「感染科」。 二、其餘未修正。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呼吸治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呼吸治療有關之臨床服務、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關於呼吸治療醫學衛生教育有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呼吸治療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條刪除。
第八條之一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疾病醫學及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一、家庭醫學科醫務及行政相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家庭醫學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條新增。
第十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放射線檢查、診斷,放射線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相關事項。 二、影像醫學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全院輻射安全防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放射線診斷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十條 放射線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放射線檢查、診斷,放射線分配管理及儀器運用等相關事項。 二、影像醫學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全院輻射安全防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放射線診斷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一、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款科別更名,爰將「放射線診斷科」修正為「放射線科」。 二、其餘未修正。
第十一條 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檢驗業務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檢驗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驗業務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實驗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臨床病理檢驗、細菌檢查及培養基製造等相關事項。 二、實驗診斷科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實驗診斷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七款科別更名,爰將「實驗診斷科」修正為「檢驗科」,並配合業務性質修正其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