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8人及委員楊麗環等16人擬具「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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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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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楊麗環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委員楊麗環等16人: 為強化政府對於罕見疾病相關防治研究的權責與主動性,爰修正本條。 審查會: 照委員楊麗環等提案第六條條文,除將句中「委託」二字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照委員楊麗環等提案及委員鄭麗文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接受相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
委員管碧玲等28人: 更明確規範政府應編列預算,並確認每年預算編列之最低額度,藉此保障該法推動所需要之相關經費,爰修正本條。 委員楊麗環等16人: 更明確規範政府應編列預算,並確認每年預算編列之最低額度,藉此保障該法推動所需要之相關經費,爰修正本條。 委員鄭麗文等所提修正動議: 罕見疾病是每個國家亟欲照顧的重要課題,在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皆設護理服務部門,罕見疾病病友大都住在家中,家屬需長時問面對,居家醫療照護器材相對重要。本席認為罕病病友的家庭是最辛苦的,而病友的父母更是偉大。 審查會: 照委員楊麗環提案及委員鄭麗文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